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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房屋改建、拆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3-31   浏览次数:

校内各单位:

近期,我处在各校区实地踏查时发现,个别单位存在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擅自改建、拆除房屋等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改建、房屋拆除处置等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含结构)改建行为

1.不论预算资金额度大小,凡涉及房屋改建,方案实施前需经资产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2.室内装修、维修工程禁止改变原有房间号。

3.因改建导致与房地一体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内房间信息不一致的,需持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材料到资产管理处备案,未经审批的改建应恢复房屋原状。

二、房屋整体拆除行为

房屋拆除属于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按照《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21〕190号),学校处置房屋应按规定权限,由各单位报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或国资委签批,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校房屋资产。

三、责任追究

按照《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21〕190号)第六十三条:“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及其个人,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国资办和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实行责任追究” 以及根据《吉林大学公房管理办法》(校发〔2021〕19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对擅自拆除、改造或扩建公房的二级单位或个人有权无条件调整或收回其使用的公房,并给予相应处罚。”

资产管理处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