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实现公用房的科学、合理配置,发挥公用房的使用价值,根据《吉林大学公用房改革与管理条例》,结合近期学校对公用房屋使用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就有关要求再次强调如下:
1.各单位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合理使用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或破坏房屋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公用房和公用设施(如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等),不得擅自将公用房用于投资或抵押,存在以上问题的,将立即收回相关用房使用权。
2.各单位因教学科研或管理需要,在单位之间互换公用房,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一经发现的立即收回相关用房使用权。
3.各单位利用学校公用房与校外单位进行项目合作或以其他形式供外界使用,须报资产管理处统一审批。未经审批的,发现后立即收回相关用房使用权。
请校内各单位高度重视本单位公用房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学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全校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通报后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一律通过财务处在责任单位的事业费或个人的岗位津贴中扣除。
资产管理处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