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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房对外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8-04   浏览次数:

校内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房(包括场地和设施)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利用学校公房从事出租、出借活动的行为,发挥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9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指南(暂行)》和《吉林大学公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校发〔2021〕449号)等有关规定,具体通知如下:

一、归口管理:学校对公房出租、出借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资产管理处作为国资委的办事机构承担公房出租、出借的统筹管理工作,并按房屋类别和出租、出借的目的,分类授权指定单位进行归口管理,未经学校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房出租出借。

二、审批要求:公房出租、出借应先履行校内审批,经学校集体决策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将公房出租出借。

三、招租要求:学校公房出租由归口管理单位向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部门提交招租申请,通过招标与采购管理部门统一履行招租程序,确保出租过程公正透明。

四、合同管理:公房出租合同(协议)由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部门采用统一规范文本负责签订,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严禁超过五年;对于租期已满的合同,不得直接续租,需重新申报(归口管理单位应于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向资产管理处提交公房出租申请)并履行校内审批、招租、合同签署等程序。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

五、租金管理:公房出租收入由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直接缴存至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租金。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公房进行统一排查,针对自查发现的公房出租、出借行为(含自助洗衣机、自助烘干机、自助吹风机等共享经济项目),填报《公用房屋出租出借自查情况统计表》,并形成自查报告。请各单位将《公用房屋出租出借自查情况统计表》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自查报告于8月30日下班前报资产管理处产权管理科(中心校区鼎新楼C431),电子版发送邮箱:hesj@jlu.edu.cn。经自查,若不存在公房出租、出借行为,也要实行零报告。

各使用管理单位对于违规出租、出借公房和违规占用学校场地的行为应及时终止,否则,资产管理处有权立即收回房屋,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公房的物业服务单位应严格落实管理看护责任,对于未经学校审批的出租出借项目一律禁止进入楼宇,一经发现违规出租出借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房屋使用管理单位和资产管理处报告。

联系方式:贺淑娟85151099

附件:

1.公用房屋出租出借自查情况统计表

2.《吉林大学公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校发〔2021〕449号)

资产管理处

202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