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公用房屋管理行为,提高公用房屋使用效率,根据《吉林大学公房管理办法》(校发〔2021〕192号)文件规定,学校决定开展公用房屋(含辅助用房)专项检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各党政职能部门、直属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派出机构、直属服务机构、直属业务机构使用或负责管理的全部公用房。
(二)教学单位、研究机构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二、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主要针对公用房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办公用房:是否存在超标、超配问题;擅自违规侵占、转让、调换公用房;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或破坏房屋设施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擅自占用公用设施的(如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设备间等)等;
(二)辅助用房:是否存在超标、超配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室、接待室、贵宾室、活动室、休息室、档案室、资料室、储藏室、仓库、库房、文印室、材料库、卷库、备品室等辅助用房或以其他名义设立的非工作人员办公室。
(三)其他:《吉林大学公房管理办法》(校发〔2021〕192号)文件第二十五条涉及的其他违规使用问题。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单位自查阶段(2025年11月25日—2025年12月5日)
按照学校要求,各单位对公用房屋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具体要求如下:
1.各单位严格按照《吉林大学公房管理办法》(校发〔2021〕192号)(详见附件1)中规定的用房配置标准进行本单位用房的标准核定,超出部分原则上应上交学校统一调配使用。
2.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及负责管理的公用房进行全面排查,针对本单位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填写《吉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内容包括: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信息和本单位档案资料室、文印室、接待室、储藏室等辅助用房信息,房间建筑名称、房间号、使用面积等信息按照房地一体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内信息填写。
各党政职能部门、直属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派出机构、直属服务机构、直属业务机构对于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公用房,如本科生院负责管理的教室及辅助用房、学生工作部负责管理的学生公寓、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的公共会议室、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管理的后勤服务用房、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的校办企业用房等公共服务用房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由管理单位检查后,填写《吉林大学公共服务用房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
3.在自查阶段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撰写公用房屋专项检查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公用房屋使用的现状、自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具体整改措施等。
4.本单位超出定额标准的用房,如存在使用用途的特殊性和必要性,请各单位将使用需求论证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
5.2025年12月5日下班前,各单位须将《吉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吉林大学公共服务用房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自查报告(无问题需提交零报告)及超标配用房使用需求论证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资产管理处公用房管理科(鼎新楼C区453室)。
6.各教学单位、研究机构仅填报《吉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学校核查阶段(2025年12月8日—2025年12月19日)
资产管理处采取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各单位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对发现的违规使用或未经审批超出定额标准的辅助用房,学校将无条件收回,另行调配使用。
四、注意事项
1.本单位人员以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各单位人员编制数为准进行核定。
2.双肩挑处级领导干部应只有一处行政办公用房,业务关系所在的教学、科研单位原则上可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一处业务用房。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只有一处行政办公用房。
3.各单位辅助用房需提供详细使用方向及用途信息;其他专项辅助用房需提供相关政策依据。
4.退休人员不允许占用单位办公用房。
5.校内外单位挂职、人才派遣Ⅱ类、学生助理、返聘人员等用房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6.校属企业、附属医院、科研机构管理岗位人员,使用面积控制标准与党政职能部门同级别人员一致。
7.对于换届调整后未继续担任处级领导干部,按职员职级管理的人员,比照工作人员享受相应待遇;对于按新工作岗位(党建联络员一级岗位、二级岗位等)管理的人员,比照原实职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8.各单位需及时维护“房地一体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使用信息,与所提交的《吉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吉林大学公共服务用房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信息保持一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指派专人负责本次专项检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责任,细致开展工作,对本单位的公用房屋使用情况进行逐一全面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清理整改。
(二)确保质量,实事求是。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逐项清查,不留死角;真实反映存在的问题,不得虚报瞒报。对于故意虚报瞒报、推诿敷衍以及因工作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涉及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联系方式:公房管理科 刘辉 85166989
附件1:《吉林大学公房管理办法》(校发〔2021〕192号)
附件2:吉林大学办公用房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3:吉林大学公共服务用房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资产管理处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