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公共服务用房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公共服务用房的管理,规范公共服务用房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房产资源,保证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参照《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4﹞200号、《吉林大学公用房改革与管理条例》校发﹝2016﹞5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公共服务用房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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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公共服务用房管理规定
校发﹝2016﹞1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公共服务用房的管理,规范公共服务用房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房产资源,保证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参照《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4﹞200号、《吉林大学公用房改革与管理条例》校发﹝2016﹞5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公共服务用房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公共服务用房系指为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等提供公共服务所使用的房屋,如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中心、电视台、博物馆、学报编辑部、公用会议室、会堂、学生公寓、教工单身公寓、留学生公寓、外事用房、食堂、浴池、体育场馆、校园环境及基础设施维护用房、校区医院、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等。
第三条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及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证和满足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服务等需求;
(二)符合学校整体规划和布局;
(三)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教学、科研、校园文化环境和师生员工生活正常秩序,为学校工作和师生员工提供便捷服务。
(四)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学校对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职能部门为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审定学校公共服务用房配置、调整和改革方案,协调解决公共服务用房使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公共服务用房的重大配置、调整和改革方案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资产管理与后勤处代表学校对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公共服务用房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有关学校公共服务用房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学校新建公共服务用房的验收,并办理使用交接手续。
(四)制定学校公共服务用房的配置计划和使用调整方案。
(五)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校内各单位用房配置、处置及利用公共服务用房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学校公共服务用房配置,推动公共服务用房共享、共用。
(六)学校公共服务用房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维护。
(七)公共服务用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公共服务用房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八)组织实施公共服务用房管理绩效考核,推进公共服务用房的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学校相关院、部(处)和相当于院、部(处)的校内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公共服务用房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公共服务用房的管理规定。
(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公共服务用房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公共服务用房的登记使用、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公共服务用房日常检查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及动态管理。
(四)负责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公共服务用房的保值增值。
(五)接受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要求根据本单位发展需求,向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可按照相应的规定用途管理。具体配置如下:
(一)公共教学资源如教室、教师休息室、工程训练用房(不含兴城教育基地)等,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二)后勤服务用房如食堂、浴池、公共会议室、校园环境及基础设施维护用房、外事用房、留学生公寓等,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管理。
(三)用于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的用房如礼堂、文化活动中心、剧场等,由教育工会负责管理。
(四)学生公寓、教工单身公寓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管理。
(五)校医院用房由医疗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六)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科技馆、博物馆用房分别由图书馆、档案馆及博物馆负责管理。
(七)体育场馆由体育学院负责管理。
(八)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用房由基础教育办公室负责管理。
(九)网络中心用房由网络中心负责管理。
(十)电视台用房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
(十一)学报编辑用房由自然或社会科学学报编辑部负责管理。
(十二)特殊情况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代表学校委托相关单位管理。
第三章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
第八条各单位因事业发展需要增加、转让、改变公共服务用房性质及利用公共服务用房从事经营活动的,需报请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等主管部门审批,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条房屋装修改造涉及房屋结构和水、电、暖等基础设施的,须报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等主管部门审批。房屋改建、扩建须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学校对公共服务用房调整时,迁出单位须按照学校的要求,按时将相关房屋交回。
第十一条各单位须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已有公共服务用房资源。凡闲置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公共服务用房,一律收回。
第十二条经学校批准,用于各类经营活动的公共服务用房的管理工作,按照《吉林大学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用房管理绩效考核体系,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单位公共服务用房绩效。
第十四条公共服务用房的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公共服务用房管理的基础工作、制度建设、配置和使用等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公共服务用房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核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用房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服务用房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公共服务用房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公共服务用房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公共服务用房管理责任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学校收回所涉及的公共服务用房,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改变公用房使用性质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或将公共服务用房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改建、扩建或装修改造涉及水、电、暖等基础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私自占用公共服务用房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在全校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通报后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学校此前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关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公用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