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发〔2021〕17号
校内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公用房屋管理,杜绝违规超标准使用办公房屋,根据《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8〕375号)《吉林大学公用房改革与管理条例》(校发﹝2016﹞59号)《吉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标准(暂行)》(校发〔2018〕3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资产管理处于2020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办公用房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请校内相关单位对公用房屋情况进行自查,并填报了《吉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经过对各单位上报情况进行统计,发现部分单位存在漏报情况,如部分行政办公、会议室、资料室、仓库、车库等用房未进行统计,为此,资产管理处再次发布本通知,请各相关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公用房屋(不含教学、科研及教师用房)进行重新自查、核对。
一、自查核对的范围
各学部、学院(中心、所)、党政职能部门、直属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派出机构、直属服务机构、直属业务机构、研究机构等。
二、自查核对的内容
依据上次填报的《吉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进行核对,补充上报公用房屋使用情况(包括资料室、文印室、接待室、会议室、储藏室、仓库、车库等辅助用房);是否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办公用房;是否擅自违规侵占、转让、调换公用房;是否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或破坏房屋设施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擅自占用公用设施的(如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设备间等)等。
三、提交资料
(一)填写《吉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专项治理情况补充登记表》(详见附件1),补充上报公用房屋使用情况;
(二)出具承诺函(详见附件2),明确本单位不存在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办公用房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提交的承诺函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根据各单位提交的《吉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和《吉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专项治理情况补充登记表》,资产管理处将会同纪检部门进行实地检查,一经发现由单位实际使用但未填报的房屋,立即收回。
(三)《吉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专项治理情况补充登记表》及承诺函的报送时间截至2021年3月26日。
五、注意事项
(一)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以《吉林大学处级干部职数核定及岗位设置方案》(校党发〔2020〕74号)为依据。
(二)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以人力资源处下达的各单位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进行核定。
(三)双肩挑处级领导干部应只有一处办公用房,业务关系所在的教学、科研单位原则上可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一处业务用房。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只有一处办公用房。
(四)各单位辅助用房需提供详细使用方向及用途信息;其它专项辅助用房需提供相关政策依据或批复文件。
(五)其他人员(校内外单位挂职、人才派遣Ⅱ类、学生助理等)使用办公用房需提供相关依据单独申报后审批。
(六)离退休人员不允许占用单位办公用房,单位返聘工作人员用房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其他情况需提供相关依据单独申报后审批。
(七)鼓励各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共享会议室、接待室等辅助用房。下一步针对会议室用房将实行统筹管理。
(八)各单位用房标准严格遵照《吉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标准(暂行)》(校发〔2018〕384号)(详见附件3)执行。正处级:18平方米/人,副处级:12平方米/人,其他工作人员:9平方米/人。
联系方式:公用房管理科 崔浩瀚 85166989
附件:
1.《吉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专项治理情况补充登记表》
2.承诺函
3.《吉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标准(暂行)》
资产管理处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