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发〔2021〕68号
校内各单位:
根据《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21〕19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学校“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工作情况,现就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涉及资产办理的相关业务,如验收、入账、调剂调拨、报废处置等,可以由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分管资产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其中,未达最低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处置的资产,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责任人不得授权。
二、为满足财务账与资产账对账需求,在办理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业务时,涉及单张发票多台设备,需将通用设备与专用设备分别录入固定资产,生产多个业务单号,以确保财务-资产账账相符。(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具体分类详见附件1)
联系人:
资产管理处 宋原蕾85151090
实验室管理处 岳鑫隆85151097
财务处 王秀珍85167193
附件:1.《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2018版)
2.《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资产管理处
实验室管理处
财务处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