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用房屋(包括场地和设施)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利用学校公用房屋从事出租、出借活动的行为,发挥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9号)《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21〕190号)和《吉林大学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管理暂行规定》(校发〔2016〕163号)等规定,具体通知如下:
总体要求: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应先履行校内审批,经学校集体决策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不得出租出借。公用房屋出租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竞价招租,确保出租过程公正透明。公用房屋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严禁超过五年,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出租房屋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出租收入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一、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审批流程
(一)校内审批
利用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必须经学校批准,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准将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履行学校审批的具体程序为:
1.申报。受委托管理单位对拟出租、出借的公用房屋先行论证,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并填写《吉林大学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申报表》;
2.审核。学校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逐项审核;
3.审批。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报请学校审批。
(二)按照规定权限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学校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相关流程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其相应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依据评估价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报请学校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教育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2.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报请学校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3.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资产管理处报请学校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4.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事项,且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资产管理处报请学校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二、公用房屋对外公开竞价招租评审
学校公用房屋对外出租评审,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招租即以评估值为基准价,最高报价为成交承租人,以此作为公用房屋的出租价格。
申请公开竞价招租的用户单位应将上述招租文件、承租通知书、租赁合同等相关招租资料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提报财政部资产管理系统,履行向上级部门的备案程序。
三、公用房屋对外出租的合同管理
公用房屋出租合同(协议)由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签订,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严禁超过五年;对于租期已满的合同,需重新申报并履行审批手续。
四、公用房屋出租的租金管理
公用房屋出租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根据学校收入分配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9号),校办企业、挂靠的行业协会使用我校公用房屋应按照资产出租管理。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现有公用房屋出租、出借行为进行自查清理,填报《吉林大学公用房屋出租出借自查情况申报表》,并形成自查报告。《吉林大学公用房屋出租出借自查情况申报表》和自查报告于8月31日报资产管理处产权管理科(中心校区鼎新楼C431),对于违规出租、出借公用房屋,应及时终止出租出借行为,否则,资产管理处有权立即收回房屋,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联系方式:贺淑娟 85151099
附件:吉林大学公用房屋出租出借自查情况申报表
资产管理处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