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年度新增配置车辆及单价超100万元仪器设备预算调整调剂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3-12   浏览次数: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配置计划管理,根据《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操作规程科研项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中关于新增资产配置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管理实际,现就年度新增配置车辆及单价超100万元仪器设备预算调整调剂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指标的申报

新增配置车辆及单价超100万元仪器设备计划,须在本年度6月—7月(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申报下一年度的配置计划。下一年度年初上级主管部门批复配置指标,获得批复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二、预算指标的执行

配置指标批复后,申报单位可根据申报内容按流程执行。由于客观原因配置项目名称微调及预算降低30%以内的,进行说明后可按照正常批复情况执行。

配置指标批复后,如发生以下3种情况,须按照预算指标调整申请调剂,调剂批复后方可执行:

(一)由于客观原因配置项目名称发生较大变化(部分变更采购标的等)。

(二)由于客观原因配置项目预算提高。

(三)由于客观原因配置项目预算降低超过总价30%(含30%)。

另外,配置指标批复后,申请单位取消执行计划的须提供说明材料,说明未执行计划原因。

三、预算指标的调剂

根据《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操作规程科研项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2024年起,新增车辆、单价超100万元科研仪器设备可以申请补充或调整配置指标。

(一)调整、调剂的申请

未申报本年度新增车辆、单价超100万元科研仪器设备(非科研仪器设备不予调整调剂)配置计划的单位,拟在本年度进行配置的,须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贵重仪器设备配置论证材料,书面申请务必说明本年度配置或调整的必要性。当学校调整指标金额突破年初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批复总额时,后补配置计划须按照教育部关于调整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流程办理。

(二)调整、调剂的审批

资产管理处联合发展规划处、科研院、财务处、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等管理部门及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专家组成审核工作组,以会议的形式对调整、调剂内容进行论证审核。审核通过的可在本年度执行购置,审核未通过的本年度购置计划不予执行。

咨询电话:85151098

联系人:曹志杰

资产管理处 

2024年3月12日